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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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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5章 我大我有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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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真短暂的怔了片刻,便意识到了翟明的思路。

新城区公诉机关给出的公诉意见,在一审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,最终被引用到判决中。

但这并不代表,负责再审公诉职责的翟明,也要完全沿用新城区公诉机关的思路。

现在原审的公诉意见分别被任真一一驳回,翟明果断换了个方向。

并且这个方向,事实上也的确是区分大多数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标准。

毕竟假借维权之名,提出不合理索赔的现象层出不穷,总要有一个区分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标准。

不过虽然翟明提出了这个标准,但无论是任真还是审判席上那三位法官,又或者是翟明本人,他们都知道,这基本只是翟明作为一个公诉人,象征性的倔强这么最后一下罢了。

数额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重要,但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和主观上。

时浩这个案子,重点部分都已经讨论完了,怎么认定是法官的事,翟明现在提这么一出,最多也就是让法官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酌情考量一下了。

“对于公诉人关于时浩索赔数额的意见,我想说的是,在维权中提出的数额是否合理,最终还是要看行为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。

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,这一点是已经查明的,没有争议的事实。”

任真不慌不忙,既然翟明提出来了,那他也刚好可以多补充几句:

“优恩公司作为一家法人单位,具有合法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
如果说优恩向时浩发出的‘要约邀请’是‘虚假’的,那么就要区分优恩公司在向时浩发出‘要约邀请’时是否向时浩明示过这个事实。

如果优恩公司在发出‘要约邀请’的同时明示该要约邀请是虚假的,那时浩以此向优恩公司的索赔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”

任真的用词非常巧妙,我只说责任,没说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,到底是什么责任,法官自己好好掂量掂量吧。

“但若是优恩公司没有向时浩做出‘明示’,假装谈判假戏真做,则其行为完全符合‘民事欺诈’,优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
那么时浩基于此,所提出的索赔虽然数额较大,但实际上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。

所以优恩公司要么履行诺言,对自己的‘要约邀请’负责,要么就要对其‘民事欺诈’行为负责,赔偿时浩因其‘民事欺诈’而遭受的损失。

但事实是,优恩公司选择了本不应存在的第三个选项,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民事权利,以民事权利勾引时浩上钩,让时浩处于遭受刑事追诉的境地。

优恩公司的行为,在此时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,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领域!”

刘林敲了敲法槌:“辩护人,注意你的发言,与公诉人意见无关的就不要再说了。”

又被发现了。

任真心里叹了口气,看来想借着这场庭审把优恩拉下水,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。

不过他也知道,自己说的这些本来也不应该放在这里讨论,就没有再纠结下去:

“好的,审判长。

总而言之,基于优恩公司发出的‘要约邀请’,时浩提出的索赔并未超出合法维权的范畴。

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框架之内,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,也没有给第三者造成危害,更没有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。

因此单纯的数额较大,不应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!”

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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